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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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仍依据2014年制定的《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沂政发〔2014〕73号),目前我市其余8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均为全域征收。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县财税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申请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三、制定文件的过程 调整《通知》由县财税部门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向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征求了意见建议,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通知》相关内容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经审核,《通知》不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通知》已通过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核。《通知》以县政府名义发文,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通知》共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明确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拟调整后的总体征税范围,具体范围由附件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土地等级。明确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拟调整后的土地等级标准及对应范围。一级土地为县城区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与沂政发〔2014〕73号文件(含附件列举内容)保持一致;二级土地由原来建制镇部分区域、工矿区域,拓展为除一级土地外其它所有建制镇区域(不含乡)、工矿区域。 (三)税额标准。明确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拟调整后不同土地等级的具体征税标准。一级和二级土地征收标准与原执行标准均保持一致。 解读单位:沂水县税务局 解读人:宋倩 咨询电话:0539-287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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