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文字解读┃水文管理有法可依!沂水县发布最新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4-000015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4-03-26
 公开程序 

水文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为加强全县水文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沂水县位于鲁中南部、沂蒙山腹地,是山区水利大县,境内有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座,小型水库140座,塘坝1136座,河道303条。水网密布,河流纵横,水文站点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水文情势十分复杂。多年来,水文工作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性服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5年7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对水文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水文管理办法,迫切需要结合沂水县水文工作实际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规范我县水文管理工作,发展水文事业,提升我县水文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办法》制定依据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有利推动了水文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水文工作实际,编制了办《办法》。

三、该《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设施与监测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水文管理的内容与作用、水文机构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在水文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第二章《水文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及批准机关、主要内容,水文站网建设要求、水文测站分级管理原则、水文测站迁建改建程序等。

第三章《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水文监测的开展、水文监测结果的应用以及水文情报预报的编制和发布、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了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水情、旱情和洪水预报信息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水文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文资料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使用的规定。

第五章《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保护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日期。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强我县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名词解释

1.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2.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是指为公益目的统一规划设立的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水文测站。

4.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5.专用水文测站: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

6.基本水文监测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并经过整编后的资料。

7.水文情报预报:是指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

8.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9.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五、解读机构、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沂南水文中心

咨询电话:0539-3621698

咨询地址:沂南县砖埠镇常桑杭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