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公布2022年度沂水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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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制度创新课题。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对于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提出:省政府决定以县(市、区)为主体,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 二、文件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和《2023年临沂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办法》(临亩产办字〔2023〕1号)文件精神,优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数据采集机制和综合评价体系,制定了《2023年平邑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办法》。 三、参评企业范围 2023年“亩产效益”评价范围为全部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2022年年报名单为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原则上占地超过3亩的企业都应纳入评价,食品、化工行业扩展到用地1亩以上。 四、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占45%;单位用地产值占1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10%;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占10%;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占10%;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占7%;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单位用水销售收入占3%。加分、扣分项目,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占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30%。 五、评价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2022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 2.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值=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销售收入值: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2022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 (三)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总能耗:耗煤量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原煤总量;耗电量指企业实际用电总量;其他能源消耗量指除煤、电外的其他能源消耗量,折算成标煤计算。 (四)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①有污染物排放的,按照2022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②未纳入2022年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③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五)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 (七)单位水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万立方米) 单位水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耗水量 耗水量:企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公共供水工程以及其他水源(再生水等)的用水量总和。 (八)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办法 对单项评价指标设立基准值,参照上年该指标本区域平均值2倍左右确定,其中为提高亩均税收指标区分度,若亩均税收指标基准值参照上年度区域平均值的4倍左右确定。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指标权重分的1.5倍。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例如,某县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平均值为5万元/亩,亩均税收在该县综合评价中权重为40%。企业A上年度亩均税收为15万元,企业B上年度亩均税收为90万元。得分计算如下: 亩均税收基准值=5万元*4=20万元 亩均税收权重分=40%*100=40分 亩均税收最高得分=40*1.5=60分 企业A亩均税收得分=(15/20)*40=30分 企业B亩均税收得分=(90/20)*40=180分,修正后得60分。 六、评价结果运用 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按照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口径,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工业企业分为A、B、C、D四类。在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在资源配置上按照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正常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切实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倒逼落后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快改造或退出。 解读人:姜向东 解读单位: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39-2251564 通讯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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