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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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我县前期颁布的《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沂价字[2016]17号)等文件的实施,对我县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上述文件已超有效期限,加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上位有关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我县机构改革对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职责作出重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急需及时修改。 二、起草过程 2022年9月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制定完善城市园林绿化配套规范性文件,并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前期资料搜集、调研论证等工作。10月至12月期间,起草小组先后赴兰山区、河东区、沂南县、平邑县、新泰市等县区考察调研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的情况,学习先进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县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形成了《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初稿。此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形成了《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意见稿)》。2023年2月4日-3月6日在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对《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意见稿)》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3月通过协同办公网征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涉及单位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制定《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新沂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并形成了《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办法(送审稿)》。 2023年4月10日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办法(送审稿)》。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关于清理规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等相关文件。 四、主要内容 《沂水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共十三条, (一)明确赔偿补偿原则。为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成果,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 (二)列明赔偿补偿情形。《办法》中第三、四、五条,详细列明适用的绿化赔偿、补偿情形。 (三)突出占补平衡措施。《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主要规定:单列“占补平衡”条款,主要针对因规划、消防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项目,提出由建设单位异地建绿,或缴纳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建的解决方案。 (四)动态调整费用标准。城市绿化赔偿补偿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适时动态调整。 (五)规范管理执收行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制度,公开城市绿化赔偿补偿依据、范围、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7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8月1日。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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