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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88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3-06-28
 公开程序 

2023年6月27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沂政办发〔2023〕38号),以下简称(《储备计划》),为做好《储备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沂水县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现就《储备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8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办法》中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二、文件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2023年土地供应计划等相关用地情况编制本计划。

、《储备计划》编制的目的

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强土地收储计划管理,有效控制土地储备总量,积极推进城镇建设,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体现大储备格局,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沂水县辖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实际,制定本计划。

四、《储备计划》主要内容

(一)储备计划的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4、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储备计划实施期限

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本计划中储备地块及区域是动态可调整的,未能完全涵盖的宗地或因条件变更不能推进实施的项目,可在本年底中期予以调整,本年度不能完成的可转下一年度。

(三)储备计划规模

沂水县2023年度储备土地总规模约2564亩。其中2022年前批而未供土地944亩;2023年批次建设用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纳入储备计划1620亩。

(四)储备计划实施要求

1、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以及对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土地收储机构积极组织好收储土地前期开发,达到“净地”供应条件。

2、在土地收储过程中,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收储实施情况,对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名词解释

(一)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拟收储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三)入库储备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四)储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六、政策解读机关: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赵瑞茂   

咨询电话:0539-223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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