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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026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3-03-16
 公开程序 

2023年3月15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文件要求,我县需完成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为健全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沂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健全我县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网络,保证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结合沂水县实际,组织起草了《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1月13日,完成对沂水县委宣传部、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沂水县公安局、沂水县财政局、沂水县卫生健康局5个单位的意见征集。2023年3月15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下发《关于印发<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沂水县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沂水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沂水县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五、预案的重点内容

《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共4节,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原则;第二章“辐射事故分级”共4节,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共3节,明确了我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置、组成部门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以及应急专业组职责。第四章“监控预警”共3节,对信息监控、预防工作、预警工作进行了明确;第五章“应急响应”共9节,对辐射事故分级响应、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现场应急处置、辐射应急监测、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安全防护、应急终止、总结报告做出了要求;第六章“应急能力维持”共5节,对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应急值班制度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共2节,对预案实施时间、名词术语做出说明。

六、注意事项

根据沂水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有及时报告和采取先期处置的义务:

1.本预案5.2.1 报告程序与时限中明确提出:“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2.本预案5.3先期处置中明确提出:“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我县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七、关键词诠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通常是指在接通电源后能够产生X射线或电子流、质子流的人造装置,包括X线机、加速器等。

4.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辐射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


解读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单位地址:临沂市沂水县东一环路18号

解读人:许庆

解读人办公电话:0539-22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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