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对《沂水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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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文件要求,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沂水县城市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沂水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2年11月29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996年12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沂河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沂政发〔1996〕73号)。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加快,建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建成区路网快速扩张,城区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加上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提高,1996年的环境噪声达标区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管理需求,亟需调整。 为适应沂水县城市环境管理需要,科学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声环境分区管理,引导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沂水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良的声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沂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以《沂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和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覆盖我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北至祁连山路、南到普陀山路、东至长江路、西至黄河路,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95.11km2,同时对未涉及到的乡镇驻地和农村地区提出相应控制要求。 (二)区划时限。2022—2025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结果。沂水县建成区内不具备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所以本次划分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面积22.69km2,约占23.86%;2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面积30.81km2,约占32.39%;3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面积41.61km2,约占43.75%。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沂水城市建成区内主要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其中4a类为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50条(城市主干路14条、城市次干路36条),面积为12km2。4b类铁路交通干线1条(瓦日线),总面积为1.09km2。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对于本次功能区划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其它规定 1. 3类声环境功能区 位于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细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2. 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建成后在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相应划分到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相应标准;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3)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交通场站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大型公园、风景旅游区和纪念馆等区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4.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 6.在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7.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8.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六)各类功能区执行标准 1类、2类、3类、4类功能区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1类标准、2类标准、3类标准、4类标准。昼夜时间划分: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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