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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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切实防范逃废债等风险,确保利害关系人利益,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二)公开透明。明确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适用范围、退出程序,对被列入强制退出范围的市场主体进行提示性公告,明确其责任义务,警示其法律后果,督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三)稳步推进。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业务协同,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确保强制退出工作公平规范开展。 (四)畅通救济途径。对拟被列入强制退出范围的市场主体,明确救济途径、补救措施,市场主体提供证据仍正常经营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退出;强制退出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将市场主体恢复到强制退出前的状态。 三、工作安排 (一)除名 1.明确除名范围。在沂水县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其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2.明确职责分工。由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是否还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正常经营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情况名单。 县税务局负责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单出具名单范围内市场主体的纳税申报情况。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提供的名单确定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单,依据《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做好拟除名市场主体的公告、决定、除名、除名恢复等工作。 县法院负责做好被除名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被除名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及法律保障工作。 (二)依职权注销 1.明确依职权注销范围。在沂水县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明确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确定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核实该范围市场主体有无股权冻结、股权质押等情形,并根据《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做好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公告、决定、注销、注销恢复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六个月的市场主体名单及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情形。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内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情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形。 县人社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情形。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医疗保险等情形。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 县法院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有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提供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市场主体名单,并做好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工作。 县银保监办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被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及法律保障工作。 各执法单位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 四、工作要求 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做好试点相关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评估,通过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强制退出机制。要加强试点工作正向宣传,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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