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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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为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文件要求,我县于2007年12月份出台了《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依据。 由于《暂行办法》长时间没有修订,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征收标准中关于“一类、二类、三类区域”的划分已不符合县城发展现状。加之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调整后,征收管理主体发生变化,需重新制定一个符合我县实际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指导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及参考资料 1、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2、《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3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6]146号); 5、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42号)等。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首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暂行办法》为基础,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过多次讨论、修改、补充,形成了《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次,征求县财政局、发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意见。第三,在“中国沂水”政务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第四,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完成了《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四、《办法》主要内容及具体修改内容 (一)《办法》的内容概况 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一个附表。 第一章 总则。《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什么是户外广告资源、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征收管理。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国有产权车体设置户外广告,非公共产权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自有场地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置软体广告、公益广告等类型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符合设置规范的沿街门店招牌不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减缓免征的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章 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四章 附则。 附表 《沂水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户外广告的类别、收费标准。 (二)主要修改内容 1、对“一类、二类、三类区域”进行了调整优化;明确了“软体广告”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2、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鲁价发[2013]142号)规定,不再收取沿街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3、各乡镇驻地,国、省道沿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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