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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全县县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11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6-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06-14
 公开程序 


着力解决物业领域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安置住房建成交付工作的安排部署针对征收群众未得到回迁安置的焦点问题,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全县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一)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群众的居住需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在改善生活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截至目前,在县住建局备案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有52家,从业人员2000余人,共计管理107个商业开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900余万平方米,9万余户。2010年以来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已实现了物业管理全覆盖。未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居住点)主要是安置房、大龄青年安置房、破产企业家属院、单位家属院等。我县的物业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一是物业企业服务运作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差,服务质量不高,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二是将物业管理纳入属地社区管理未真正落到实处;三是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遇事往往相互推诿的问题;四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多,数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缺少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业主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五是专营部门履责不到位;六是业主投诉案件多,纠纷和矛盾不断产生,甚至演化成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业主的幸福指数。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调整规范,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政府服务水平,维持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要求,也是进一步理顺体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全力推进城镇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安置住房竣工交付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整治,加快安置房的建设进度,集中解决住房领域拆迁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快拆迁群众的回迁安置, 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县政府办公室将《方案》(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相关职责单位,请各相关职责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和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交流反复修改后,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方案》。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1823号)《临沂市物业领域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257号)中共临沂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全市物业管理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临纪办发〔2021〕5号)《山东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鲁建房函〔2021〕11号)、《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鲁建住函〔2021〕3号)、《关于加力加快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建成社区建设的通知》(鲁建住函〔2022〕3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物业管理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继续运行,同时组建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全县棚改和未建成社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棚改和未建成社区建设集中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指导。

(二)整治对象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针对列入省、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9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全县城镇开发边界内4个项目未建成社区项目。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1.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八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条例释义:由于物业管理涉及每一位业主,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想要把物业工作管理好,需要大量的执法力量,尤其是要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2007年,国务院在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时,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有利于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更好地结合。就目前的物业管理实际来看,离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仅靠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物业管理工作是很难开展。

因此,《方案》中优化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县政府主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社区具体落实的三级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组织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

2.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八十六条 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涉及面很广。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协作。我国现行各类行政管理法规的适用地域范围均与城市、省或者国家行政管理区域相对应,从未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区排除在外。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授权,行使一些公共秩序管理(发现、劝阻、制止、报告)的职能,但这种管理不具备有行政管理性质,缺乏行政处罚等执法手段作保障,无法取代行政部门的执法管理。为切实落实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便于业主和社会各界对其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能有效的监督,《条例》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该规定旨在使政府管理辐射到物业管理区域,改变以往政府管理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前期征求编办和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各单位部门的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延伸至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居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舆情、信访、县长信箱等各种渠道反映的物业管理方面的诉求,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促进物业领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从源头上化解物业领域矛盾问题。

3.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自查,尽快建立顺畅高效工作机制。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会商解决,对进度缓慢的项目进行重点督办。深入细致做好项目征收调查摸底、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风险评估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并确定建设方案,尽快开工;因征收、手续办理等问题确实不能开工的,及时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审核。

4.县财政局: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规定使用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避免资金闲置、挪用;综合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多渠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

5.县发改局:共同推动棚改和未建成社区项目集中整治,协调有关项目的上报审核、建设手续办理、计划调整审核等工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棚改和未建成社区项目的土地手续办理,协调有关项目的上报审核、计划调整审核等工作。

四、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沂水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解读人:武善杰、张斌

政策咨询电话:0539-2251801、0539-225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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