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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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县在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现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水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以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三、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由谁负责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县政府作为管护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县水利局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各水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三级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及河湖长制合并管理。 四、水库的管护范围的划定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五、小型水库管理员如何配备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各乡镇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六、哪些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是明令禁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植)、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该《水库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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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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