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slj2251638/2021-0000229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30
 公开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县在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现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水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以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三、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由谁负责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县政府作为管护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县水利局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各水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三级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及河湖长制合并管理。

四、水库的管护范围的划定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五、小型水库管理员如何配备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各乡镇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六、哪些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是明令禁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植)、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该《水库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