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文字解读:《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599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24
 公开程序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背景

有效落实控烟责任,履行控烟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加强布局管理,规范经营秩序的背景下,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落实控烟责任,履行控烟公约

烟草坚决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的义务,认识到控制烟草消费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防止过度发展和无序竞争,始终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健康的大局,从减少烟草需求、控制烟草供给、降低烟草危害三个维度,积极控烟履约,进一步履行国家和社会责任。此次合理布局规定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管理,是落实“控制烟草供给”的重要手段。

(二)推动“健康中国”,保护未成年人

2019年10月29日,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把做好青少年控烟作为当前控烟重点。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对控烟内容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的6月1日实施,是我国立法在控烟上的突破,是意义深远的调整。此次合理布局规定的修订,是烟草局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为未成年人营造远离烟草环境。

(三)加强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随着卷烟经营利润的提升,不法烟贩和违法违规大户利用“放管服”许可办理限制的放开,采取租用洗衣店、修理店、早餐店、理发店、车库等场所办理许可证,通过非法手段套取卷烟货源,进行非法收购、倒卖、囤积卷烟等不法行为。这些不法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许多以经营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业态进入烟草零售市场,其经营能力有限但却又分化了“有限资源”,不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修订《规定》,更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沂水烟草烟草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

四、制定内容的相关说明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的说明

1、城区和乡镇驻地,同一街道两侧以申请人经营场所为基准点左右各延伸500米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30米;

2、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不设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3、居民小区、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1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关于禁止设立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0、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11、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区域;

12、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等非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场所;

13、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

14、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5、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16、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17、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18、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围的,或者经营场所是未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的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