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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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是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是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重要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全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粮食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了地方储备粮计划规模,完善了费用补贴办法,着力改善了仓储设施条件,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打下了较好基础。
日前,《沂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通过,自2017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此前发布的沂政发﹝2011﹞106号文件同时废止。《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完善我县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障我县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办法》指出,地方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仓储企业,并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办法》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以当年粮油的生产时间计算,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 3-5 年,稻谷和玉米 2-3 年,食用油和豆类 1-2 年。成品粮油的储存期限参照保质期。
《办法》指出,在落实轮换差价费用的前提下,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的方式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属县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如若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优先动用区县储备粮。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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