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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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实施后期扶持始于2006年,我县一次性核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46450人,截至目前累计核减5980人,剩余40470人。主要扶持政策有发放直补资金和实施移民项目。 直补资金发放按每季度150元发放至现有移民个人账户,每人每年600元。直补资金的结余资金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 近年来,国家和省对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更加重视。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已分别对我省移民人口进行了审计,审查出部分已死亡、户口迁出和转为财政供养人员等而仍在发放直补资金的问题,要求整改并追缴超发资金。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水利移民管理局正在开展人口核查清理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对现有人口进行全面核查,并完善人口自然变化动态管理的相关政策。 根据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4号)和我市关于转发《临沂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临水移领办字〔2017〕2号)文件通知,要求我县制定人口自然变化动态管理办法。 二、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次修订编制的依据有: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 《关于开展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集中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按照国发〔2006〕17号、鲁政发〔2006〕84号文件制定。 第三条 坚持的原则与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保障机制部分根据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 第四条 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周期根据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资金发放周期确定。 第五条 人口核减条件根据鲁政发〔2006〕84号第十条和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 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条件根据鲁政发〔2006〕84号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6.已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根据两次审计结果和省市的说明,本办法进行明确和完善。 第七条至第九条 工作部门设置和任务分工根据鲁水移领字〔2008〕1号、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 第十条 资金追缴按照审计要求和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制定。 第十一条 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的使用鲁水移领字〔2008〕1号制定。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根据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县移民工作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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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1.jpg】 附件【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2.jpg】 附件【沂水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3.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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