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沂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
||||||||||||||||||
解读《沂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县畜牧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迅猛发展,但也面临养殖结构不合理、畜禽污染治理压力大、科技支撑乏力、土地资源受限、保障投入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沂水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划定方案。 二、依据和原则 (一)划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划定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沂水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沂水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的区域;适合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的符合发展规模养殖要求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要求。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尚未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享受畜禽养殖方面政策扶持。 (二)控制养殖区要求。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小型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确需外排的,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执行。对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利用设施或设施配建不达标、运转不正常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要求。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予以关闭。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基本农田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作,明确责任。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做好污染防治。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计划任务,做好污染监测工作,对规模畜禽养殖场落实环评制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县农业、住建、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旅游、综合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上述职责作相应调整。 (二)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明确本区域内具体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积极向群众做好宣传,形成广泛共识,统筹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严格审批程序。 (三)严格执法,强化考核。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不断提升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县督察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确保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让群众了解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的意义,及时消除群众的认识误区,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对象的说服教育,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予以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给予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政策文件: |
||||||||||||||||||
附件【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pdf】 |
||||||||||||||||||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