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通知》(沂政办发〔2018〕25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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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8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25号),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措施。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随着沂水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农民进城购房和改善性需求持续增长。另外,受去库存后的短期供应不足、原材料成本增加、土地价格上升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房价持续上涨,加之“买涨不买跌”的消费心理,导致2018年春节前延续至今,我县新建商品房市场短期内销售量、房价同比涨幅明显。
因我县原来房价较低,加上“撤县设市”工作的推进,加剧了人们的对沂水县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有些借机炒房者涌入市场,通过抬高房价获利。
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90号),2018年4月8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的通知》(沂政办发〔2018〕25号),确定对新购商品住房实行限转措施,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
二、限转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地居民(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该限转措施仅限于2018年5月1日(含)后签约的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房(二手房)及2018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不受此限转措施的影响。
此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炒房者手中房产的流转,抑制新建商品住房投机投资需求。从签约到取得不动产权证一般需1年多时间,加上2-3年的限转期,“转手”套现资金周期明显拉长,增加了炒房者财务成本,使炒房者无利可图。另外,2-3年的限转期与即将出台的房产税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绝对会给炒房者带来巨大的压力。而对刚需住房者来说,买房用来自住,限制转让年限无关紧要。
通过限转措施与增加持有成本两头发力,打击那些借机炒房牟取暴利及推高房价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进一步遏制我县新建商品住房市场的过热苗头,保护刚需购房需求,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和改善性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久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
附件:沂政办发(2018)25号 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通知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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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政办发(2018)25号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新购商品住房限转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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