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农业局关于修订《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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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兴农战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创业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我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我县于2016年5月9日出台了《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16〕34号),有效期为2年,该《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5月8日到期,现根据《山东省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和《临沂市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8月10日出台了《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市政府办公室也于2010年1月6日出台了《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6号),我县也出台了《沂水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16〕34号),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省市县乡村之星85人,其中:省齐鲁乡村之星3人,市沂蒙乡村之星42人,沂水乡村之星40人。通过精神、物质和政策扶持,在社会上树立了共同致富的良好导向,对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逐步使乡村之星成为省市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品牌工程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发展现代农业、振兴乡村产业、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重视,目前新旧动能转换也对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加之原来制定的《沂水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也即将到期,为此,在216年出台《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和我县实际,重新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为适应我县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县结合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在2016年出台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于2018年4月开始修订《沂水县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的修订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局负责起草,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县农机局、县渔业局、县果茶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共征求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4条,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修订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2018年5月2日至8日在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月8日,共征求意见建议 0条。 三、修订的内容 新修订的《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共分6章18条,于2018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新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在第三条中“坚持党管人才”的后面增加“的原则,强化政治引领”内容。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文化人才”。修改为“乡土艺术人才”。 (三)在第七条第一项中“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后面增加“农机生产”行业。 (四)把第八条中的“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去掉;在“进行推荐”前面增加“择优”两字。 (五)第九条第二项第二目在“征求意见的部门”中增加“纪检部门”。 (六)第九条第二项第三目“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沂水乡村之星申报表》;(2)事迹材料;(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修改为:“推荐时需报送《沂水乡村之星申报表》、事迹材料、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技术成果证明材料、有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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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水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45号文.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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