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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全面实行湖长制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slj2251638/2018-000009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18-11-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21
 公开程序 

一、为什么要实施湖长制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严重退化。为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管理水平,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14日正式公布。意见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湖长制”是将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向行动转化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是中国水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管理方法更加具体、管理机制更加有效。水利部等10部委2018127日在北京联合召开贯彻《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视频会议,部署进一步实施湖长制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今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要界定各级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该湖泊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要做好与河长制的有效衔接。统筹抓好河长制与湖长制实施工作,统筹加强河流与湖泊管理保护,将湖长制目标任务纳入河长制,实现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落实、统一考核,实现有机衔接、共同见效。河长制办公室要承担好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湖长确定的事项。

会议强调,要树立问题导向,分类指导、因湖施策,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大湖泊水环境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积极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有序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指出,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中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重大政策举措,也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的重大制度创新。要遵循湖泊的生态特性和治理规律,统筹考虑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确保湖泊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沂水县水资源丰富,共有河道303条,其中省级河道3条,市级河道1条,县级河道29条,其余为乡镇级河道;总长度539.96公里,全县大中小型水库143座。县委县政府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高度重视,并从20173月全面推行河长制,20185月实施了“湖长制”,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由县委县政府下发《沂水县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由县委书记、县长任总湖长,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湖长,其他常委和副县长担任县级河长,设立县级湖长3名,乡镇级湖长143名,村级湖长214名,覆盖全县143座水库的县、乡、村三级湖长体系。明确河(湖)长及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注重系统治理,一些湖泊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湖泊管理保护的特殊性以及我县实际,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基础上,县河长办起草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830日《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

二、湖长制政策解读

(一)湖长设立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把河流、湖泊、水库、山塘等所有水域都纳入管理范畴,实现所有湖泊实施湖长制全覆盖。

(二)湖长的职责

《实施意见》明确,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三)湖长制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控开发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是加强岸线管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三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严控入湖污染物总量,强化富营养化防治,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综合整治。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排污口。四是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入湖河流整治和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建设清洁型小流域,限期消灭劣Ⅴ类小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和引水排水等措施,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五是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强化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推进江河湖库连通、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实施退田还湖还湿、湖泊宜渔治理,逐步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促使涉湖违法违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六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支持各地检察机关派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工作向涉湖领域延伸,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问题,整治一片、巩固一片。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湖长制的顺利实施,《实施意见》从责任落实、要素保障、社会参与、督查考核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湖长制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河湖长要切实负起提升河长制、落实湖长制的领导责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做到水陆共治、河湖联治和统筹齐治,确保湖泊保护管理落到实处。二是强化要素保障。要切实摸清全省湖泊基本情况,抓紧编制完善湖泊名录,优化湖泊监测站点,及时划定管护范围,建立“一湖一档一策”,分类指导,因湖施策。三是强化社会参与。加大湖泊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力度,运用第三方监管以及借助志愿者、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湖泊管护,激发社会参与热情。四是强化督查考核。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落实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五是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完善湖长制相关制度措施,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快部署推进,加大督导检查,加强考核问责,推动湖长制落地见效。

(五)湖长制是及时必要补充

中共十九大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次会议推出一项改革新举措:“湖长制”。业内专家认为,这是中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新探索,美丽中国向前迈出新步伐。湖长制是“河长制”基础上及时和必要的补充,其实施有利于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有利于建立流域内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共建关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不论河长制还是湖长制,目的都是强化地方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责任。河湖长制创造性地将辖区内分散的水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向地方党政主官集中,提升了地方对水环境治理的关注度,推动了环境保护属地责任的落实。“湖长制”,即由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健全河湖长组织体系,负责领导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要逐个湖泊明确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二是工作机构。《实施意见》明确,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由各地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三是河道(湖泊)专管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将湖泊管护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范围,负责湖泊的日常巡查及管护等工作。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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