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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沂水县招商引资大项目评审制度的通知》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zsj2251057/2019-000009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19-05-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5-16
 公开程序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保障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近日,沂水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沂水县招商引资大项目评审制度的通知》,决定对沂水县招商引资大项目评审制度予以调整

一是明确了项目评审范围。投资规模要求超过1亿元(青岛保税港区临沂(沂水)经济合作区项目不受过亿元限制);项目类型要求为工业、农业新六产、商贸流通(纯商服)、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总部经济(指引进县外在我县注册的公司、机构、总部)、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风险投资项目和以企招商项目。

二是明确了6项评审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建设规划和环保、节能要求;2、项目建筑设计、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要求;3、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项目投入产出及预计产生的税收是否达到相应要求;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包括土地价款、基建投入、设备投入;6、确定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以及拟进行一事一议的事项。

三是规范了项目评审程序。即初审和综合评审。项目初审由引进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材料并报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其中,拟落户沂水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沂水经济开发区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提报;拟落户沂水庐山化工产业园的项目,由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办公室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提报;拟落户沂水经济开发区外的项目(含青岛保税港区临沂(沂水)经济合作区项目),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初审把关并汇总提报。根据项目提报及初审情况,县里不定期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是明确了项目评审意见的落实要求。凡通过评审会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落户及给予的政策等内容,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明确了项目评审需要的材料。具体包括:

(一)基本资料

1.项目简介;

2.投资方概况;

3.产品性质;

4.产品用途;

5.环保情况说明;

6.产业政策要求及约束;

7.能耗情况;

8.安全生产情况说明;

9.装置(设备)数量及装置定员;

10.拟注册企业概况;

11.资金来源;

12.建设周期与节点计划。

(二)国内外市场分析及预测

1.国外生产消费情况及预测;

2.国内生产消费情况及预测。

(三)工艺流程

1.拟建规模及项目属性;

2.主要原材料及公用工程消耗;

3.技术方法;

4.工艺流程图;

5.产品标准。

(四)效益分析

(五)投资构成

(六)其他

六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相关县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招商引资大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拟落户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并发表意见,对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通知根据现任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情况确定了最新的招商引资大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明确名单人员因职务调整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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