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水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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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的通知、<公告>》(鲁司〔2017〕164号)要求,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沂水县司法局工作实际,设立沂水县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沂水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二、相关规定 根据沂水县《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全县党政机关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制度,到2020年底全面形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三、文件出台过程 8月5日通过沂水县司法局行政例会提出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构想,并征求我局全体人员和社会律师的意见建议,8月12日由律师工作科开始起草本方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沂水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工作方案》,8月21日正式将方案提报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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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司发〔2019〕17号公职律师工作方案.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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