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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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预案”),该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现就“预案”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二、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分为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体系、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信息公开、保障措施、应急培训、预案管理和附则等11个方面内容,主要明确了预案的执行主体,落实了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了响应措施,建立了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体系,用于缓解空气重污染形势。 (一)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二)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预警信息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特征值,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四) 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要求,对我县涉及绩效分级的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管控,并严格执行黄色预警管控措施。对未实行绩效分级的行业执行黄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他行业中对发电及热力等行业执行相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根据天气情况,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结冰期和雾霾天气时禁止洒水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撒漏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划定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严格执行相关禁限行规定。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要求,对我县涉及绩效分级的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管控,并严格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对未实行绩效分级的行业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他行业中对化工等行业执行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及浇注等;根据天气情况,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结冰期和雾霾天气时禁止洒水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撒漏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辆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④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3.I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要求,对我区涉及绩效分级的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管控,并严格执行红色预警管控措施。对未实行绩效分级的行业执行红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他行业中对化工等行业执行红色预警管控措施。对剩余其他行业所有工业企业执行红色预警措施。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及浇注等;根据天气情况,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结冰期和雾霾天气时禁止洒水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撒漏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辆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④其他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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