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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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临司发〔2019〕42 号),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出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沂政办发〔2019〕45号)。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全县现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主要对涉行政审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清理要求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冲突,力争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全面清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脱离工作实际的。 (二)专项清理涉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相关规定的; 2.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3.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 4.与上级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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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1127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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