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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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2018年度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我省产废规模较小(50吨/年以下)的企业数量约占产废企业总数的86%左右,数量小、点位多、涉及面广。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帮助众多企事业单位规范收集、贮存、转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降低环境风险,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关于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和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推进解决企事业单位小量危险废物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确保环境安全。到2020年,力争全省80%的产废量较少(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收集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单位。明确了收集试点单位的建设类型及数量。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自行或者股建设收集站点;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收集站点;鼓励在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站点基础上提升改造后建设收集站点。一个县(市、区)不超过2个收集试点单位。 (二)收集范围及种类。明确了收集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范围和种类。收集范围为颁发许可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跨设区的市收集。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仅限收集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贮存感染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三)技术服务。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个环节,开展技术支援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四)试点要求。明确了试点单位的具体要求。分别从技术人员、最大贮存量及贮存时间、环保及其他手续、贮存和包装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标志标识、收集运输工具、应急防护措施、保证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方面对试点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审批程序。明确了试点单位审批的具体程序。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单位审批工作。试点项目建成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合格的,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许可证,许可有效期暂定1年。 四、保障措施 明确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及分布特点,积极开展收集试点,同时按照严格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保障收集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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