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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19-0000423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2-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12-06
 公开程序 

文件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配套试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加快提质增效升级。

为创新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文件主要内容:

《关于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分指导思想、评价方法、分类评价、结果运用、保障措施等五部分,以及沂水县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有关指标计算方法两个附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配套试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加快提质增效升级。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以除外,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70分、单位用地产值2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100分。有关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2

(三)评价指标基准值。

1.全县指标基准值。单位用地税收5万元/亩(最低不少于3万元/亩,逐年递增),危化品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在全县指标基准值的基础上上浮30%

2.企业指标基准值。单位用地税收基准值,在全县指标基准值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当年单位税收能耗和单位税收污染物排放与全县平均水平的比重来确定;单位用地产值指标基准值,按照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平均值确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基准值,按照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平均值确定。

(四)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或扣分项。

加分项:

1.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2.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5分。

3.产业和创新平台建设,市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2分,国家级的加3分;本项最高加3分。

4.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市级的加2分,省级的加3分,国家级的加5分;本项最高加5分。

5.突出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实施符合产业政策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度完成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2分,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3分,1亿元以上的企业加5分;本项最高加5分。

6.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加2分,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4分,境外IPO首发成功的企业加6分,境内A股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加10分;本项最高加10分。

(五)分类排序。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为ABCD四档:A类为优先发展类,占10%,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方向的企业;B类为支持发展类,占65%,主要指资源占用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企业;C类为提升发展类,占20%,主要指资源利用率较低、综合效益不高,需要加快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企业;D类为限制发展类,占5%,主要指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差,发展水平落后,需要控制新上同类产能,实施重点整治和倒逼转型的企业。

1.首次升规模以上企业参与评价,但不参与分类。

2.存有土地闲置的企业,须先期盘活土地存量,不得评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约束性任务的,不得评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

4.对环保、安全、能耗不达标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六)动态管理。根据每年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内,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七)开展分行业评价。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分行业对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价,合理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撑政策,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整体质量和效益。

三、分类评价

根据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分行业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用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分别排序。其中,A类为优先发展类、B类为鼓励提升类、C类为帮扶转型类、D类为倒逼整治类。各类企业比例按照不同行业亩均税收多少,分2种情形差别化确定划分标准。高于或等于全市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为综合排名前15%左右的企业;B类为15-70%左右的企业;C类为70-95%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后5%左右的企业。低于全市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为综合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B类为10-65%左右的企业;C类为65-90%左右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后10%左右的企业。

评价时设立特殊情形,保证了对我县贡献大,行业带动能力大的龙头企业晋级,又保护高成长科技型发展势头大的中小企业,同时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诚信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有问题企业、占地多产出低企业及列入关停、淘汰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评价时执行更严格标准,如直接列入D类、降档、不列入A类等。

四、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ABCD分类结果,推行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多元化综合措施为辅助的结果运用体系。实施周期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五、保障措施

一是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经信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分别牵头积极向上级对应主管部门汇报协调,争取授权在一定权限范围内的差别化政策;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数据信息要及时准确。县统计部门要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沂水县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工业总产值等;国土资源部门要提供企业用地面积等;税务部门要提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数据等;环保部门要提供企业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据等;节能和统计部门要提供总能耗(包括煤耗、电耗、其他能源消耗)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数据。乡镇根据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和企业用地面积对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开展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三是严格工作程序。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和政策的解读,引导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数据采集和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畅通互动渠道,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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