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低保备案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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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负责办理或分管低保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村(居)民政助理员。 村(居)委员会干部是指村(居)“两委”组成人员。 二、近亲属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备案程序 符合备案范围的新申请低保对象和已享受低保对象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乡镇民政办如实申明,乡镇民政办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沂水县低保备案表》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核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工作中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四、备案对象管理 (一)县民政局要建立备案对象享受低保专项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乡镇民政办定期组织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备案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二)县民政局对申报备案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向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对从事低保工作的各级经办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由市民政局入户复核。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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