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20]4号
|
||||||||||||||||||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县畜牧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迅猛发展,但也面临养殖结构不合理、畜禽污染治理压力大、科技支撑乏力、土地资源受限、保障投入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依据和原则 (一)划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划定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坚持符合城镇发展规划的原则;坚持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沂河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核心区、缓冲区;3.县城建成区、镇驻地建成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要求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配合畜牧、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县农业、畜牧、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到位。 原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沂政办发〔2019〕39号)废止。 |
||||||||||||||||||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