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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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同时明确,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但不可将地方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政策与国家减半征收政策同时执行。为此,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真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降低企业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达到国家要求减半征收的标准。 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明确各市继续执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我省政策既符合国家最长5个月减半征收的要求,又保持了我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也兼顾了目前各市费率不统一的实际,有利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我省政策同时要求,一是各市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二是各市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三是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正常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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