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20〕10号沂水县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人社领域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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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 人社领域政策汇编
(一)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
目 录
一、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1 二、阶段性减免社保费.................................1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2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3 五、调整失业金标准...................................4 六、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4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5 八、一次性用工补贴...................................5 九、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6 十、职业介绍补贴.....................................7 十一、阶段性延长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享受期限.....7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8 十三、就业扶贫车间补助...............................9 十四、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9 十五、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10 十六、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10 十七、就业风险储备金................................11 十八、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11 十九、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12 二十、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13 二十一、有组织劳务输出购买服务.......................14
一、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1、政策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医保局)。 2、适用对象:参保企业 3、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4、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0939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二楼综合柜员区 二、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1、政策内容 (1)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3、适用对象:参保企业 4、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0939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二楼综合柜员区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1、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该政策自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2、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参保的中小企业 4、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0939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二楼综合柜员区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政策内容 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 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销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 参保的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4、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9607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20室 五、调整失业金标准 1、政策内容 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 3、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4、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9607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20室 六、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政策内容 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4、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9607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20室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政策内容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2、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239607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20室 八、一次性用工补贴 1、政策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销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详见附件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2257202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九、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 2020年 2月 10日 至 3月 10日期间复工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详见附件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2257202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十、职业介绍补贴 1、政策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 ,介绍技能型人才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适用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2257202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十一、阶段性延长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享受期限 1、政策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 2020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2、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15725191231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 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办 联系电话:2252661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一楼 十三、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4、资金来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综合科 联系电话:2251374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5室 十四、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该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 2、政策依据 鲁人社字〔2020〕11号 临人社字〔2020〕11号 3、适用对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4、资金来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局培训科 联系电话:2239617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8室 十五、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2、政策依据 鲁人社字〔2020〕11号 临人社字〔2020〕11号 3、适用对象 农民工、离校 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局培训科 联系电话:2239617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8室 十六、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政策内容 2020年 1月 1日 至2020年 12月 31日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15725191231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十七、就业风险储备金 1、政策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各金,储各金规模由省、市、县 (市 、 区)根据需要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资金来源 省、市、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 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省、市、县(市 、区)研究确定。 十八、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政策内容 对在省外和省内重点市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可根据服务效果给予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3、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4、资金来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15725198986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十九、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政策内容 对 2020年 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50万元。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4、资金来源: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5、申办流程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 区)、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 (市 、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6、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办 联系电话:2252661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一楼 二十、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1、政策内容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4、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15725198986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二十一、有组织劳务输出购买服务 1、政策内容 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 2、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3、适用对象 依法注册的劳务合作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5、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2257202 办公地址:沂水县华信大厦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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