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政办发〔2020〕13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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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临司发〔2019〕42号)要求,对全县现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共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77件,决定继续有效55件、废止的18件、拟修订的4件。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2、下列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 (一)报告、请示和议案;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 (五)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 (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 (九)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一)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十二)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 (十三)涉密文件; (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十五)其他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3、几种文件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的内容如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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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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