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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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健全“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要求,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结合我县小微企业众多的现实情况,为促进律师服务企业发展制度化,特制定《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二、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三、相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把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代理机制”作为重要任务, 做好相关工作。 四、文件出台过程 7月25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由沂水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开始起草方案,经过与沂水县工商联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沂水县司法局沂水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实施方案》,8月10日通过双方会签,正式印发。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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