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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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沂政发〔2020〕36号),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文件印发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助力开发区项目落地。根据市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9号)要求,梳理出了52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将其管理服务权限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关于适用范围 沂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类、市政类项目,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等领域。其中涉行政许可38项、关联事项11项、收费事项3项。 三、关于承接步骤 为确保赋权事项转接稳妥有序,对52项事项采取“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方式,成熟一批,转接一批,以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正式签订事项转接备忘录标志转接完成,明确权限内容和双方责任。 四、关于审批印章启用 对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管理权限,启用“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专用章”,该章在沂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五、关于权责关系 继续按照《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沂发〔2018〕27号)所确定的“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权责关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赋予的52项事项的审批管理职能;县直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行使相关事项的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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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赋予经济开发区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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