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沂南水文中心主任张磊解读《沂水县水文管理办法》
|
||||||||||||||||||
近日,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沂水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强化沂水县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工作在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沂南水文中心主任张磊对该文进行了解读。 这个文件明确了县水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沂水县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接受市水文中心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县级水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开展水文活动,接受县水文中心的行业管理。 《办法》规定,县政府应当支持水文机构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增强我县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同时规定了水文情报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水文情报预报信息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办法》对水文监测资料收集、处理、汇编、审查和公开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县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对汇交的水文资料进行整编审查,向上级水文机构汇交,并及时完成刊印工作。《办法》规定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办法》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在保护划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应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确保了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办法》立足实际,围绕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应急监测等重点工作,对进一步组织实施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水文监测能力,为沂水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单位:沂南水文中心 咨询电话:0539-3621698 咨询地址:沂南县砖埠镇常桑杭村 |
||||||||||||||||||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