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科长曹丽丽:实行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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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我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退“失联”“僵尸”等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全面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本着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途径的原则,探索试行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制定了《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主要围绕定文件、明职责和强惩戒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首先,定文件,做到程序规范。前期,我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通过调研“失联”“僵尸”市场主体现状及存在的风险,制定《沂水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及实施方案,明确适用条件,规范作出除名决定、强制退出决定操作流程及救济途径。 其次,明职责,做到各司其职。我县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为组长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包括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十多个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统筹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的开展。 再次,强惩戒,做到除退结合。对拟除名、拟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督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业务。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除名满六个月未注销登记的,强制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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