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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秸秆禁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沂水县秸秆禁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秸秆禁烧是指乡村范围(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1.举报人为从事秸秆禁烧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秸秆禁烧巡查相关网格人员的;
2.未造成较大危害或过火面积不足15亩的;
3.举报信息核实不属实的;
4.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或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的;
5.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立案的;
6.举报人未提供本人有效信息的;
7.同一违法行为先后有多个举报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员。
二、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秸秆禁烧违法行为的,可通过拨打0539-2264064进行投诉举报。应提供明确的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提供能够锁定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证据,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三、案件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将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秸秆焚烧案件及时登记,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
四、举报奖励
经举报人举报,县农业农村局查实并予以立案查处的案件,在结案满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登记备案表。
举报人收到领取举报奖励登记备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人本人申领的银行卡到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县农业农村局自完成对举报人举报奖励信息核实登记备案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件200元奖励金额予以发放奖励。
五、社会监督
本奖励办法信息,应在充分保护举报人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暂行办法经公开发布后,自9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沂水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 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