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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带有明火,升空后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极易引发火灾,对城乡消防和森林安全威胁严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对辖区内孔明灯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负总责。在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和防火重点区域,要安排人员加强值守和巡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县市场监管、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从制造、批发、贩卖、燃放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全面取缔辖区内孔明灯制作厂点、销售摊点,坚决杜绝各类固定、流动贩卖孔明灯的行为。县公安、消防、城管执法、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场所和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控,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危害,及时曝光典型事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