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对《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议题的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czj2232113/2022-000027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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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县财政局关于对《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议题的解读 |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财政局研究起草了《沂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政府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相关文件存在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计划管理机制不健全、预算约束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已不能有效适应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要求。需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要求,出台我县《管理办法》,推进我县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安排,7月份县财政局开始起草《管理办法》。为保障办法的准确和严肃性,起草人员广泛听取了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县政府两次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管理办法》,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并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政府投资概念、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方式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落实各有关部门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凡是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均需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4、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5、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建设资金;
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和工程总承包(EPC)等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7、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列入以后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的资金;
8、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项目储备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县发改局牵头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每年9月份,各单位向发改局提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每年10月份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0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专题汇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增加投资超过财政评审核定预算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论证、评审和报批。
(四)项目审批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相关手续,强化项目投资评审管理,经评审的投资预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五)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拨付流程、账务处理及竣工验收,要求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绩效管理。
(七)项目监督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在建设进度、竣工验收、超预算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审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的依据。
(八)法律责任。明确项目参与各方在建设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环节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九)附则。国家和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