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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计[2016]82号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3-000128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建计[2016]82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5-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计[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新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我部重新核定并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经商各项考试对应的专业委员会或职能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将原各专业委员会或职能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基础考试项目统一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考试项目,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考试科目类型列为客观题中的基础考试,并按考试科目分为上午段、下午段。

二、所有考试科目收费标准均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的规定,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进行核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5]176号)停止执行。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5月3日


附件【27234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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