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沂发〔2017〕12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232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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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沂发〔2017〕12号 |
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沂发〔2017〕12号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精神,破除丧葬、祭扫陋俗,建设一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装棺再葬和乱葬乱埋现象得到初步遏制,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生态,倡树了文明新风。为进一步加快公墓建设,实施全民惠葬,推进殡葬改革,惠及广大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度集中、节约土地、厚养简葬、公益惠民的原则,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和使用率,在全县上下形成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为“走在前列、争创强县”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把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全民惠葬政策作为全县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满足本乡镇(街道)居民丧葬需求;在城区周边规划建设1-2处满足城区居民丧葬需求的县级公益性公墓;到2017年上半年达到公益性公墓全覆盖。从今年5月10日起,对具有沂水籍户口、在沂水去世的居民,殡葬过程中涉及的遗体运输费、火化费、骨灰盒费和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全部免除,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工作任务建设公益性公墓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惠及群众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沙滩等非耕地规划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
(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按照省市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要求,不再审批经营性公墓,本着“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零、乱、散”现象,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建设理念,兼顾群众安葬和祭奠便利,原则上按照小乡镇不超过2处,中等乡镇不超过3处,大乡镇不超过4处的数量要求,科学规划选址;对地形狭长或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增加1-2处。在选址过程中,对符合选址要求的已建公墓,可按照新的规划要求进行改扩建。每处公益性公墓的面积大小要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多少和满足10年的使用需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亩。
(二)专业设计,特色鲜明。公墓建设是百年大计,不仅建设质量要过硬,布局和感观也会影响到群众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影响到公墓的使用率。为此,要把公墓建设作为亮点工程打造。在外观设计上,要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适当加入当地文化元素,在整体布局和绿化美化效果上要各具特色。
(三)加快建设,严格标准。公墓建设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规定要求,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立即着手规划施工建设。标准为:公墓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地建设双穴不少于200套;地上不留坟头,地下部分可用砖砌或石材,墓碑全部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穴间距不超过0.6米;墓前通道要进行硬化,墓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每处公墓需配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施,并安排专人维护,建立管理档案。公墓建成以后,免费为群众使用,严禁出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加快公墓建设、实施全民惠葬、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推进移风易俗奠定良好基础,提供有效载体。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目标任务,规范服务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治丧方面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推进公墓建设、实施全民惠葬、深化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改部门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划进行立项,审批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行业规范,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完善公墓年检和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定期通报等制度,推动引导公墓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加快殡仪馆转型改革,规范运营服务标准和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村居(社区)红白理事会普遍建立,健全基层殡葬服务体系。公安部门要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和惠民殡葬资金,并不断拓宽经费投入渠道。人社部门在办理干部群众去逝减人业务时,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提供去逝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和公墓安葬证明。住建、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公墓建设规划选址的审核工作。国上部门要加强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供给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坟和乱埋乱葬等行为。水利部门要依法查处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河流两岸建墓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城镇、社区大街小巷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及出殡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棺材、纸扎等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监管和查处。卫计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单位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民宗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
(三)实行以奖代补,完善投入机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纳入县乡两级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规模大小和投入情况对乡镇(街道)给予每处5—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规划区范围内需搬迁的坟墓、原有散葬坟墓按所辖区域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且恢复耕地的,免费提供安葬墓位。(四)加大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广播喇叭村村响、报纸、网站、宣传栏和发布《致全县人民一封信》、《致党员干部和企业家一封信》等,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努力让殡葬改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党员干部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并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村居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论氛围。(五)完善督导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事关民生大计。县委、县政府把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并从民政、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成立规划建设工作组。各乡镇(街道)要在工作组的指导督导下,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公益性公墓的定点选址和设计报批,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作,7月10日前县里对公墓进行全面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按照验收情况确定建设补助标准,并予以兑付。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墓建设迟缓滞后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沂水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5月9日
沂水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薛峰县委书记
陈永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徐本开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徐在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雷县政府副县长
赵清锋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王向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周玉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贺强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县人社局局长
王志超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王洪涛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庄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徐在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焕鹏县委统战部部务会委员、民宗局局长
郑磊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军军团县委书记
辛惠县妇联主席
李伟县民政局局长
孙作军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晓华县财政局局长
牛树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志刚县卫计局局长
杨明升县环保局局长
陈新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王金亮县林业局局长
曹传海县水利局局长
张希国县发改局局长
杨振龙县住建局局长
江兆祥县规划局局长
张树永县物价局局长
冯培辅县经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李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