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
索 引 号: | yishuibmfwrx/2022-000010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便民服务热线 | 发布日期: | 2022-12-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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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 |
各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07〕5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实行退费备用金制度,由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专项用于诉讼费退付。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执收诉讼费,资金10%部分缴入省级国库,20%—50%的比例拨付各级人民法院退费备用金专用账户,剩余部分缴入执收法院同级国库。
各级退费备用金的具体拨付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市级汇总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由省级财政在非税系统中进行设置管理。
每个法院只能设立一个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并与非税系统及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从当地具有资格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遴选,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
诉讼费退付统一纳入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管理,退费信息应与原缴费信息对应,并在退费完成后实时逐笔传送至非税系统。
第五条 每年12月份,各级可根据当年退费备用金使用和结存情况,对退费备用金拨付比例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市级于12月20日前汇总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非税系统中进行统一调整,并于下一年度1月1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条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各级人民法院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退费备用金拨付、使用和结存情况。对退费备用金结存规模(含孳息)超过上年度提取总额20%以上的,超出部分应于1月底前缴入本级国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要求,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及时进行结算,需要退付的诉讼费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及时足额退付当事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退费审核,原则上应当退还给原交费人,严格控制向第三人退费。因情况特殊确需向第三人退费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化应用,实现诉讼费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加强诉讼费和退费备用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按照法定情形退付诉讼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退付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专项用于诉讼费退付,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条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退费后,应当明确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诉讼费后续追缴工作,保障诉讼费应收尽收。年度终了1个月内,各级人民法院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欠费、追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费退付审批和欠费追缴工作中,存在违规退付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账户动态监控机制。资金存放银行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按要求传输提供账户余额、资金流向等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法院诉讼费收缴、退付、管理情况,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