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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2-000168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SDPR—2016—0130058

 

 

鲁财综〔2016〕73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

(一)规范征缴程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

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度12月31日。

 

附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规定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执行期限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

减半

 

计价格﹝2000﹞474号

 

文件有效期内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全免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全免

国发﹝2007﹞24号

财综﹝2007﹞53号

文件有效期内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全免

国办发﹝2011﹞45号

文件有效期内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全免

财税﹝2014﹞77号

文件有效期内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减半

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全免

国办发﹝2013﹞103号

鲁财综﹝2015﹞63号

文件有效期内

备注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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