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35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2-000166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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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35号) |
临价费发(2018)135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部分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费
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住宿费
(一)初中、小学住宿费(城市)每生每期70元(含水电费);
(ニ)高中普通学生宿含:城市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农村每生每学期50元(含水电费),
(三)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政、教育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班
(三)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学校应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政策按照临价费发(2018)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