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9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的部署要求,规范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每年将根据汇率变化情况,评估调整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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