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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79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17
标       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的部署要求,规范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每年将根据汇率变化情况,评估调整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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