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79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17
标       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1]14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