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8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商请调整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5〕426号)、《关于商请确定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的函》(公境〔2015〕2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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