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8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公安部门向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部门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分成比例
调整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分成管理方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济南市、青岛市外,其他各市收取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换领、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全部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仍为市县两级收入,缴入本级国库。
三、收费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是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要根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将此项收费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各级执收部门执收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执收编码,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缴费的通知》(鲁财综〔2018〕43号)要求,各级财政、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采用银行柜面、POS、转账、网银、现金及批量代扣等缴费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缴费,方便居民缴费。
各级财政、发改、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滞缴、欠缴、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发生。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