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6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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