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5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
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收费单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46号)予以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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