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3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3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600元。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三、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中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 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