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10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2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10号) |
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部署,做好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45号)规定,确定我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包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检测两项收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60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收费标准为25元/人次,检测试剂费用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采购成本(政府采购价格零差率加价)另行计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有效。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増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 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核酸检测 试剂 |
人次 |
60 |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 冠状病毒抗体检测 |
包括 IgG、IgM |
抗体检测 试剂 |
人次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