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86号)
索 引 号: | yishuixfbgs/2021-000072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
标 题: | 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8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决定适当降低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由60元/人次下调为45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5元/人次,检测试剂费用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采购成本(政府采购价格零差率加价)另行计收。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新冠病毒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检收费标准由30元/人次下调为23元/人次,10个样本混检收费标准由20元/人次下调为12元/人次,均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上述规定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票据与资金管理等,仍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10号)、《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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